有学者认为税收特别有必要以宪法约束:租税者,以国家之公权力,强制将人民之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因此本质上税法无所逃于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受宪法基本价值观,特别是基本权理念之拘束。
[32]参见曲福田、盛邦跃主编:《行政管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比如,行业性组织涉及市场价格的行为就受到行政规制。
另外,还可以分别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权限、自由裁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等等。其三,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也同时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事实,并不能在逻辑上直接得出行政监管包括宏观调控的结论。这些都是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重视的。正如美国学者沃尔特#8226;李普曼所言,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34]同前注[31],闫建文。
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法人格的法律实体,随着行政主体的社会化,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是进一步包含了授权主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14]可以涵盖综合性的政府部门、独立的规制机关和授权的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的行使规制权的主体,符合我国行政规制权力的结构、配置与运行的实际。[19]参见黄毅:《当代中国政府监管的公法规范—政府改革中突出的法律问题》,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99页。⑩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还被选拔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9名。并在程序上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以弥补人大因会期限制不能及时制定单行条例的缺陷。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新疆除自治区外,境内还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和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但截至2011年,也仅有30件单行条例。
2000年至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149部,批准地方性法规1部,批准自治县单行条例1部。⑦就狭义而言,对国家法律的变通特指在特定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变通规定和(或)补充规定,对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变通(补充)。
一是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加了第73条,⑩要求完善配套法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效实施。民族工作‘入世了,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密切交织在一起。六是形成科学规范的民族立法和监督检查机制。青海虽然不是省级自治地方,但下辖的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占全省面积的98%以上。
国土资源部加大对民族地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依法监督。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7]而且各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也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一是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出台数量较自治区单行条例多。
极个别自治地方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央照顾自治地方、上级政府照顾下级(自治地方)政府,把自治条例变成了要饭条例。很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包括一些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大量抄袭《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容,造成立法内容大量重复。
不仅如此,有的地方不但自治区自治条例未出台,甚至所辖州县一级自治地方也未出台自治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帮助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
而且,多数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二是自治机关广泛享有经济自治权。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地位的法律化。第二,改变干部配备方式,突破少数民族干部使用的限制。五是自治地方应积极行使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制定权和执行权,尤其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享有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权。以新疆为例,截至2011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单行条例30件,均系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所制定。
其次应强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3)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求,针对民族事务的复杂性及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创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使民族事务法治化,即民族事务管理者按照法律化的方法、手段、步骤与程序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因此,我们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也不能将它作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例外。落实这一规定,一是国务院必须制定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国务院职责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六是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民族工作‘下海了,体制环境从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
但因多种因素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实效性有待提升,尤其应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有自信。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责任意识增强。(12)这方面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做法值得借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全州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达45.6%,超过人口9.1个百分点。
教育部采取各级各类教育项目坚持向民族地区倾斜措施并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支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发展。[6] (三)反思立法,改革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正视《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足。
四是强化自治意识,保障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广西壮族自治区早在1992年12月,12个自治县就全部出台自治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省区。
二是引导自治地方加大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的立法力度,大量出台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实行切合实际的差异化管理。[1]二是不同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出台数量不平衡。
有的法律就民族自治地方有结合民族特点制定变通、补充规定的权利或涉及民族问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的法律还规定了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的法律设立专门条款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内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民族医药传承,提升民族医药人员素质。除专门法律外,我国许多部门法就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法律地位的确立及发展,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民族关系呈现复杂化态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效果堪忧,引起更大关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8个市县中有4个市县委书记是朝鲜族。国家旅游局大力支持边疆地区旅游人才培养工作。
作为当地小宪法的自治条例自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保障当地自治权的作用。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下列因素不容忽视。
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增加了自治法实施保障的专门条款——第73条。